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行业部分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等精神,严格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政策,妥善处理我省水泥行业在建项目,着力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决策权,落实州、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省级支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统筹推进全省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建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加快去产能步伐,到2020年,水泥熟料去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省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布局更加合理,局部地区有效供给能力增加,在建项目得到妥善处理;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严禁新增产能
2020年底前,全省严禁建设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确有必要建设的水泥熟料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严控项目建设
严控水泥熟料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州、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本地水泥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周边水泥销售半径内产能布局、产品供给和需求情况,结合在建项目处理情况,深入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防止出现新的产能过剩和加剧区域性产能过剩矛盾。
(三)妥善处理在建项目
对工信部联原〔2016〕118号文件明确的全省水泥熟料在建项目,各地要逐一核实项目建设必要性和项目业主建设能力,并分轻重缓急对有关在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在建项目所需产能置换指标,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地要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压减已停产产能和缺乏竞争力产能;对经努力压减产能、当地产能指标仍不足,不能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统筹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四)多措并举去产能
1.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底前,淘汰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各地要全面摸底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水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切实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将全部水泥落后产能列入2017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按照要求组织淘汰,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2.依法依规退出产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水泥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3.引导主动退出产能。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主动退出已停产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
4.联合重组退出产能。鼓励支持水泥生产优势龙头企业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优化产能布局,主动压减缺乏竞争力的产能,获得自身建设项目所需产能指标。
三、保障措施
(一)实施奖励支持
到2020年,统筹省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资金,以及按照企业自愿和“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需要产能指标的建设项目企业自愿支付的资金,共同设立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支持和激励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和不具备竞争力的产能退出。奖励标准按照每退出1吨水泥熟料过剩产能奖励15元实施,其中,省财政奖励5元,需要产能指标的企业承担10元。2017年底前淘汰的落后产能每吨奖励10元,2018年起淘汰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过剩产能退出企业愿意接受此奖励标准、并愿意将退出产能指标交由省级统筹的,产能退出后可享受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二)严格执法监管
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水泥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环保不达标的水泥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定期公布水泥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水泥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水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水泥企业,及时公布水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三)严格差别价格政策
对水泥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四)依法处置土地资产
产能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储备,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置。退出企业原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转让的,经批准可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企业自行处置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收回、企业自行处置和转让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项用于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
(五)加大产能指标统筹力度
统筹2011—2015年已淘汰并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淘汰的落后产能,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被依法依规关闭退出产能,2016年及以后年度退出、纳入省级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专项资金奖励范围的产能等4类水泥熟料产能指标,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产能置换。
(六)规范产能核定
建设项目产能数量和2016年及以后年度拟淘汰退出的产能数量,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文件要求核定,各地和企业不再自行组织。
(七)严格置换程序
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由企业制定,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并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各地上报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时,一并上报建设项目和用于置换项目有关资料。
(八)坚决淘汰置换产能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地须按照置换方案载明的淘汰时限,将用于置换的拟淘汰项目列入年度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在建设项目投产前按照要求组织淘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并向社会公告淘汰完成情况。
(九)做好职工安置
发挥企业在职工安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强化职工就业技能培养,引导富余职工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做好安置职工社会保险接续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体系,保障基本生活。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和在建项目处理负总责。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统筹推进全省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和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04/t20170427_29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