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环罚字〔2022〕5号
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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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锦华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东侧城东花苑1幢1304
2022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承建的瑞孟高速公路红岩头山隧道进口施工场地(勐堆乡铜厂村拉活螺田)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瑞孟高速公路红岩头山隧道进口建设过程中存在未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20〕1-1号)提出的“施工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隧道施工涌水处理后尽量回用”的违法行为如下:1、拌合站厂区沉淀池损坏,沉淀池有深灰色废水外排;2、拌合站厂区前设有3个临时排口,现场检查时厂区地面有大量积泥,经雨水冲刷后裹挟泥砂形成深灰色废水经水沟外排;3、生活区生活污水外排;4、洗砂循环水坑无防渗措施,设有一条排水沟与勐堆河连通,排水沟内废水外排;5、大部分罐车清洗废水倾倒至弃渣场,没有回用;6、隧道涌水沉淀池未有效发挥作用,从沉淀池外排的隧道涌水呈深灰色,经隧道口拦渣设施后排至勐堆河,排水沟内有大量砂子和碎石,处理效果较差,没有做到尽量回用。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关于你公司承建的瑞孟高速公路红岩头山隧道进口施工场地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关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6月16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关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2022年6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共13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6号)和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云环审〔2020〕1-1号)复印件、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与瑞孟高速公路第三总承包部第二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7月26日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镇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审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属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报批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非生产型)、工程建设地点符合规划、主体工程尚未建成、影响在县域内、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的事实和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的态度,适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进行裁量,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严格落实《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镇环责改字〔2022〕6号)提出的整改要求。
2、罚款35.4万元(叁拾伍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临沧南塘支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241702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365账号怎么注册_比分365网页版_bt365账户为什么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