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涉及各行业领域的各项具体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职责,也是其他工作分管领导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融入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全面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一)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分别是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要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常务会议,各部门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地、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要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亲自部署和参与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要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月至少要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全面听取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各地、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在行政审查审批等工作中把好安全关,在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分管范围的工作中,同时部署、安排、检查、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要经常分析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沟通情况,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作用。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全面贯彻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要负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负责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要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层层互保、层层联动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沟通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各级领导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各地、各部门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一岗双责△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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