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树立“大粮食”“大产业”“大市场”“大流通”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产业融合、协调发展、创新驱动、提质增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以产业模式发展粮食、以市场理念经营粮食、以法治手段管控粮食的思路,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粮食产业经济,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培育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进一步做强高原粮仓,提高口粮生产和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我省作为粮食产销平衡区的自我平衡能力,初步建成适应云南省情和粮情的现代粮食产业体系。到2020年,绿色优质粮食产品有效供给稳定增加,全省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粮食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8%左右,米线、卷粉、饵块、饵丝、面条等主食品工业化率提高到25%以上;力争主营业务收入过50亿元的大型粮食企业数量达到2户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粮食小巨人”企业数量达到10户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打造粮食经济全产业链。编制《云南省粮食全产业链发展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积极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向上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采取定向投入、专项服务、良种培育、订单收购、代储加工等方式,建设加工原料基地;向下游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着力打造绿色、有机的优质粮食供应链。支持省属大型国有投资平台,化肥、农垦、物流、种业、互联网等企业与粮食企业开展业务整合,采取参股、控股、收购等方式,组建综合性涉粮企业。鼓励粮食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产业联盟,共同制定标准、创建品牌、开发市场、创新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高原特色粮食产业,增加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在划定我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基础上,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绿色优质粮食种植,积极推进优质稻谷、木本油料、杂粮杂豆、薯类等高原特色粮食产业发展,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生产和供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积极探索地方储备粮收购和储备优质粮食的机制,推动仓储、物流、加工等粮食流通各环节有机衔接。支持粮食企业积极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以相关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密切利益链。鼓励支持粮食加工、流通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粮食订单收购方式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建立产销对接和协作。整合现有仓储设施资源,在全省产粮大县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发挥粮食骨干龙头企业在产业发展中“排头兵”作用,集中力量、加大扶持,加速资源、资金、资产集聚,打造品牌,形成若干辐射范围大、带动能力强的粮食骨干龙头企业。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优势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为纽带,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等界限,培育和打造一批跨区域、跨行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国家和地方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认定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和打造“粮食小巨人”。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机制。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依托现有收储网点,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合作。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培育、发展和壮大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的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打造高原特色粮油品牌。组织实施“中国好粮油”行动、质检体系建设、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建设。通过推进和实施“中国好粮油”云南行动计划,开展标准引领、质量测评、品牌培育、健康消费宣传、营销渠道和平台建设及试点示范。通过质量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国性和省内的粮油名牌产品。鼓励企业推行更高质量标准,建立粮食产业企业标准领跑者激励机制,提高品牌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培育发展自主品牌。鼓励企业获得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推动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高原特色绿色优质粮油品牌宣传、发布、人员培训、市场营销、评价标准体系建设、展示展销信息平台建设,组织云南高原特色粮油产品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挖掘区域性粮食文化元素,联合打造区域品牌,促进品牌整合,狠抓“特色”,打造“品牌”,提升云南粮油产品的影响力。加大粮食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沿边经济走廊、澜沧江经济走廊建设机遇,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推动粮油产业集聚发展。按照我省“一核、六圈、七线、八节点”的粮食流通规划布局,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打通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北粮南运”西南通道,优化物流节点布局,完善粮食物流体系。加快粮食铁路专用线、集装箱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及散粮中转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开展集装箱散粮运输试点,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散粮运输综合物流服务,逐步推广散粮运输,提升粮食物流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加强进口粮食指定口岸防疫能力建设。依托云南高原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打造红河红米、德宏遮放贡米、文山八宝贡米、玉溪粮食产业园等一批高原特色优势粮食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集收购、仓储、加工、转化、配送、质检、信息、循环利用为一体的大型粮食产业园区(基地)。(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粮食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提高粮食工业化水平。鼓励和支持各地出台有利于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的政策,以新型工业化理念引领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粮食加工转化引擎作用,发展高原特色粮食加工业。引导粮食加工企业走专、特、精、深的发展道路,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着力开发粮食转化产品,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淀粉糖、功能性蛋白、酵母等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的有效供给,带动粮食生产功能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形成区域经济增长极。在保障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着力处置重金属超标粮食等。鼓励支持粮食企业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发展粮食循环经济。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约束,促进粮食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倒逼落后加工产能退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积极发展新业态。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速冻食品等。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 中央厨房 餐饮门店”“生产基地 加工企业 商超销售”“作坊置换 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全面推进“互联网 粮食”,促进粮食产业优化升级。建设省级粮食信息化平台,组织实施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县级以上中心粮库信息化改造全覆盖。完善全省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发挥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平台作用。鼓励粮食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放心粮店等开展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有效拓宽粮食营销渠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提高供给效率。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历史展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和适时开发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的旅游生态农庄等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工商局、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粮食质监体系建设,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加大县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以省级为骨干、州市级为支撑、县级为基础的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人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持稳定。加快云南高原特色粮油产品标准的制修订。构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覆盖从田头到餐桌全程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加强口岸风险防控和实际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实施专项打击行动。(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农业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粮食科技创新,强化人才支撑。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加快推动粮食科技创新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鼓励省内外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采取共同设立研发基金、实验室、成果推广工作站等方式,聚焦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建立粮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国内外粮食科技成果,促进粮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与企业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粮食企业利用老旧仓容或长期闲置仓容,与省内科研机构及高校合作,推进粮食行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粮食“双创”基地,孵化粮食科技、食品加工等创新项目及企业。实施“人才兴粮工程”,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业人才队伍。支持企业加强与省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按照贴近行业、服务就业的原则,巩固已有的优势农业产业专业,支持有关职业院校开设与粮食产业相关的急需专业,推进校企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粮食产业及有关行业短缺的实用型人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培育“粮工巧匠”,提升粮食行业职工职业技能水平。(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质监局、粮食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粮食产业扶贫力度,助力精准脱贫。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根据市场需求、资源禀赋和生产要素供给条件,结合贫困地区实际,加快高原特色粮食产业优质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积极推进高原特色粮食种植、收储、加工、销售等,帮助建设贫困地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支持贫困地区粮食传统加工工艺提升改造,扶持建设贫困地区高原特色粮食优势产区加工基地和园区,发挥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带动作用,推进“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的特色粮食产业体系建设,促进贫困地区精准脱贫。(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粮食局、扶贫办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推进粮食产销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中粮集团、华润集团、益海嘉里集团等大型企业的深度合作,壮大粮食产业发展实力。充分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加强省内外产销区产业合作,鼓励和支持我省粮食企业到国内粮食主产区和周边粮食主产国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加工设施。加强边境地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检验检疫通关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稻谷、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规模化生产、加工、储运等多种形式的跨国经营,将我省周边的粮食吸引到省内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进行加工和转化,积极发展跨国粮食产业经济。(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粮食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纳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加强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争取国家支持,整合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方式,对粮食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粮食产业经济投入机制,根据财力情况和粮食产业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省级适当增加投入,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铁路散粮运输设施项目、港口散粮运输设施项目、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应急配送中心项目、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要每年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粮油食品饲料加工制造企业的项目和粮食加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等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统筹利用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地税局、粮食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好中央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有关政策。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要积极为收储政策性优质优价粮食提供贷款。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向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提供贷款,政府在仓储设施、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 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海外买家资信调查等服务。(省财政厅、商务厅、粮食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粮食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http://www.yn.gov.cn/jd_1/xzcjd/201802/t20180205_31920.html)